知行法学|2024年人大法学考研经济法真题解析
2024年人大法学考研经济法法初试真题在题型上看考察了一道材料分析和一道论述题,内容上看包括了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分论-金融监管的知识,考察较为常规,并没有脱离知行经济法讲义的内容,命题风格偏向宏观、保守,并不涉及到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考察,但在论述或者分析时需要大家联系具体的实证法规定,由具体到抽象作答,同时也要注意经济法的宏观微观一体性,灵活阐述法学理论。这要求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注意第一不能放松对法条的重视,第二要对经济法理论做体系化理解,第三要关注经济现实,譬如在材料分析题中要求分析金融机构改革的变化和趋势,需要大家多关注经济现实发展综合法律规定予以回答。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1.试解释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概念。(12分)
【题目定位】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4年人大法学考研应用法学经典秘籍经济法法讲义》第330页
知识体系定位:宏观调控法——金融法——金融监督管理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问题评价】
本题难度中等。这一题的难点在于这是个热点问题,想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对材料中提到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而由于改革时间在我们初试教材编写后,所以我们初试教材中并没有这一部分的内容。但是在后续的热点增补讲义以及模拟题中都有涉及到金融机构改革的部分。因此,如果同学们利用好了知行的各种材料,这一题虽然有一定难度,也不至于两眼一黑。
【思路解析】
这一题即使确实对金融改革的知识没有什么了解,也还是能够做的下去的。因为这是概念性的题目,问是什么,往往能从问题本身“望文生义”来揣测答案。这与23年考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第一题有异曲同工之妙。
而从题目本身来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在“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分,新列了“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两栏。其中,机构监管分为综合、政策性机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外资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再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和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等栏目。
从机构监管所列的这些栏目来说,我们也能很快发现,所谓机构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进行金融活动的机构的监管。即传统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金融活动的机构设立必须都在监管之下运行,不能无牌经营。
在功能监管部分,包括普惠金融、保险资金运用、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监管、业务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其他等栏目。
如果说机构监管是按照机构类别分类,那么功能监管就是按照业务分类,更多的是各个单位都会涉及到的同一业务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监管。
金融活动参与者自身的非理性、非均衡等行为存在着隐藏风险。监管者不能仅仅关注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而忽视了参与者行为可能带来的问题。金融监管局行为监管,说白了行为监管就是指对于金融主体的行为的监管,打击违法行为,以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本题出题老师显然还是有所仁慈,因此这三个监管“望文生义”较为简单,一般即使不了解都能凭借字面意思猜出一二。如果题目考察的是后面的穿透式监管等,望文生义就困难了。这一题最基础的就是答出三个监管的具体概念,进一步的话就是可以答出这三个监管的目标价值以及意义等,即为什么要加强这几个方面的监管。更深一层,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的话,可以根据我国监管历史来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作答。
【参考答案】
机构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进行金融活动的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就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进行金融活动的机构的监管。即传统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机构监管通过对进行金融活动的机构从“生”到“死”的全程进行监管,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市场,监管已经经营的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退出市场的机构,保障进行金融活动的机构是合规的、有相关资质以及能力的,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
功能监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业务按照同一规则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可理解为在混业经营环境中,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的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的标准统一或相对统一的监管。这一监管模式关注的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而不是金融机构本身。功能监管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这有利于缓和监管职能冲突,减少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消除监管套利,适应了混业经营趋势下防控交叉金融风险的需要,能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模式(按照不同机构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在“一行三会”时代是按照银行、证券、保险三种不同的机构类型来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逻辑在于按照不同的行业设置不同的监管部门。这种分业监管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现实中的混业经营的监管需求。一些新出现的金融行为很难按照原有的部门分工进行有效监管,原来相对清晰的银行、保险、证券的行业分割出现了一些模糊地带。容易造成监管空白、监管标准不统一等,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出现。
实施功能监管能够弥补机构监管模式的不足,功能监管是以金融产品的性质和基本功能来设计监管要求。因此,与机构监管模式相比,功能监管根据产品实质的不同来实施监管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让监管标准更加统一,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减少套利行为。
行为监管其对象是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禁止误导销售及欺诈行为、充分信息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行为监管强调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罚,强调对金融机构间的交易行为的监管和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对行为进行监管有其必要性。一方面金融机构逐利倾向使得非法参与民间金融、私售飞单、欺诈销售、操纵市场、个人信息泄露等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时有产生。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金融创新活动不断涌现,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混业化的特点,而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并未掌握与其自身财富水平相匹配的专业金融知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不对称、不对等地位有所加剧。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金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利益,对行为进行监管,打击非法行为,有利于督促金融从业者依规办事,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改革后,我国金融监管将形成“一行一局一会”的“双峰监管”模式,机构监管,活动监管,功能监管各自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时,形成监管合力,能够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满足我国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的监管要求。
2.根据上述材料分析金融机构改革的变化与趋势。(18分)
【题目定位】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4年人大法学考研应用法学经典秘籍经济法法讲义》第330页
知识体系定位:宏观调控法——金融法——金融监督管理法——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
【问题评价】
本题难度比上一题有所提升。上一题更倾向于概念类题目,考生即使不太了解相关内容,也可以根据材料给出的东西“望文生义”猜出一些东西。但是这一题显然不能这样,考察一个事物的变化与趋势,就要对事物有个全面的认知与了解。因此这一题难就难在与考生是否对相关问题有了解,并能够综合材料等总结出其发展趋势。这很考验考生平时的积累以及考试时的分析能力。
【思路解析】
这一题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变化,二是趋势。变化是已经发生了的东西,而趋势是尚未发生,需要根据当下的情况做一个分析预测。这两部分是递进的,我们要先分析其当下的变化,了解目前的情况,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去分析其未来的趋势。
因此首先要回答出变化的部分,在这一题中,根据材料其实主要就是2023年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内容。在这其中主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变化是已经发生的,我们答题的一个技巧就是“承前启后”。放在这一题这个思路就很适合,因为趋势就是我们说的“启后”。那么我们现在就要开始答出“承前”的部分,就是要答出变化的背景,即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变化,这就是变化的“前”,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又可以进一步回答变化带来的影响、意义等。
其实到了这一步,从为什么变化,以及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之后也就可以大致看出将来的发展的趋势了。趋势的部分也就是我们说的“启后”部分,在一部分的答题上,如果考生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等内容比较熟悉,那么就可以从国家的金融建设的目标上去寻找答案。如果不太熟悉也没关系,因为这道题说了结合材料分析,那么就回归材料,根据我们之前的答出的变化的部分来答题。为什么要变化,以及变化产生的背景,这些都展示出了国家金融改革的方向、目标以及想要实现的效果。趋势肯定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现有的基础上,那么我们就可以前面我们分析的那些内容,来做一个预测。在这一题中,我们可以发现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揽了很多事务,在这里我们就可以发现机构改革呈现出一种统一的趋势,即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去统管,打破以往的分管存在的壁垒等问题。第二就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了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监管,证监会保留了下来。这是因为证券业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这又展现出另一个趋势,即专业化。对于一些比较复杂专业的事务也不会强求统一,而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第三,材料强调了监管的内容,而监管与风险防范息息相关。这些金融机构改革,都展现出了一个共同的追求,即对于金融风险防范的加强,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推出第三个趋势,就是对于金融风险的重视以及防控加强。
【参考答案】
变化:2023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由其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了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监管。
在改革之前,金融监管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分业监管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监管需求。一些新出现的金融行为很难按照原有的部门分工进行有效监管,原来相对清晰的银行、保险、证券的行业分割出现了一些模糊地带。金融监管存在盲区,还经常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风险随之滋生。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科技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度越来越高,金融业态、风险形态、传导路径和安全边界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展现出了与过去差异较大的新面貌;同时,随着风高浪急的国际形势不确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形势也呈现出复杂严峻、新老问题交织叠加的特征,需要调整、形成和完善更适应当下发展格局需求的金融监管机制。
在原来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并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以往相比,统一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金融业监管,有利于统筹运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加强专业监管效能,对跨领域、跨市场、跨业态金融风险加强事先防范和事中事后处置。补上了监管机制的短板,有利于解决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监管滞后等难题。组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也有利于加强消费者保护。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治理金融乱象,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趋势:金融机构设置上呈现出统筹的趋势。从过去的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为银保监会,再到这一次金融机构改革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难发现,在金融机构的设置上,展现出了统合的趋势,趋向于将各类具有共通性的金融机构合为一体。如此可以提高金融工作的效率。
但是在这种统一的趋势下,证监会并没有被合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而是由于其自身业务的专业性以及特殊性得以保存,这也反映出来金融机构改革中的专业化趋势。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业务,并不是强求统一,而是保留或设置更为适合专业化发展治理的机构,这也更符合金融发展的需要。
以服务于“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为目标。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与我国未来建设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金融体系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发展的基础、条件和任务等因素均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在“十四五”时期,国内外发展形势更加复杂严峻,金融体制改革要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为牵引,紧紧围绕近中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为主线,提升金融改革的及时性、适应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同样如此,我国由过去的机构监管模式转化为更加适应现代化发展,更好服务现代金融体系的的“双峰监管”模式;以及更加注重构建系统、高效的金融机构,都是对于这一目标的回应。
金融机构的改革展现出了对于风险防范的重视。我国的金融机构,经常提到改革与风险的关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也是金融监管部门面对的主要任务。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从金融业发展历程看,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并存,金融业态的不断创新发展会给金融监管带来诸多挑战。监管空白或监管不协调而造成的监管真空问题也曾发生,统一监管必要性增强。因此,加强对于风险的防控也成为了金融机构改革的趋势。
新时代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其目标在于通过更合理的结构,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不断增加的金融服务覆盖面,更强大的社会资本吸收和动员能力,提升中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和资本使用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论述题
论述经济法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题目定位】
资料定位:《知行法学|2024年人大法学考研应用法学经典秘籍经济法法讲义》第36页
知识体系定位: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问题评价】
本题难度中等。无论是在初试初试讲义、课堂上还是在真题解析中,知行法学团队都多次强调,经济法学的论述题近年来有回归总论的趋势,并且这种趋势愈发明显。今年的论述题仍然是对于经济法总论的考察。就题目本身所涉及的知识点本身而言,难度并不大,更多的是考察基础知识掌握得是否扎实;但是对于基础知识的作答是大部分考生都能做到的事,要想在这一题上与他人拉开距离,尽可能地多拿分的话,就要做到我们一直在说的“目光在总论与分论之间来回穿梭”,通过将总论与分论结合起来论述,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境界。
【思路解析】
这一道题的思路基本和2023年的论述题的差不多,因为这两个题目的本质是一样的。本题首先需要回答出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这是最基础的问题,我们在谈论一样事物的特征、原则等,都绕不开这个事物本身,因此,开篇就先回答出经济法的概念也能更好地为题目定向。在回答出经济法的概念之后下一步就是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阐述,即其内涵,这一部分在讲义中有直接的呈现。到此为止,都是大部分人可以答得出来且能够在讲义上直接找到答案的部分,答到这里能够拿到基础的分值,真正能和别人拉开距离的在于后面的论述。对于这一题地论述,可以采取总分总的结构。
1.总:第一部分的总,主要是阐述一下经济法以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概念,接着就轮可以往前回溯,论述一下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产生背景,即经济法为什么要以维护公平竞争为原则?在这里主要涉及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部可以在第一章中找到部分答案。
2.分:在这一部分结合分论的知识进行论述经济法既然具有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原则是指行事所依据的准则,那么在经济法中现行制度哪里体现了这一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经济法中产生的作用。之前都是在宏观的总论层面进行阐述,现在这部分就可以结合分论中的内容对以上内容和观点进行阐释,展现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作用以及其在其引导下所产生的制度&解决的问题,体现原则的现实意义。
上述是原则在经济法内部的具体体现。接下来可以在经济法外部对该原则进行探讨。将维护公平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与经济法民法和关系联结起来,探讨这一原则下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其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关系等。
3.总:最后的总结升华仍然还是要回到总论部分,可以谈一谈维护公平竞争为原则的在经济法中的地位、重要性等。
【参考答案】
“纵横统一说”也称为“管理协调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而经济法在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经营者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处于市场中的竞争者是逐利的。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营者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竞争是市场经济保持活力的根本原因。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方面会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竞争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就是为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保证市场中的竞争主体能够有序展开竞争。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经济法的始终,体现在各个方面。在反垄断法中,通过规制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避免竞争主体通过获取垄断地位从而一家独大,挤占市场中其他经营者,从而减少甚至消灭竞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立法对于商业贿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惩罚想要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经营者。在价格法中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从打击通过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干预经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审查,从而避免制度的制定对竞争产生或造成较大的损害。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政府制定的整车会破坏公共竞争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对于国有企业的优待。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往往更容易获得政策的支持与倾斜。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这实际就违反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就出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该制度来保障政策制定符合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
经济法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其一切具体规范、制度都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也使得经济法展现出与更为关注个体权利的民法不一样的样貌。如前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规划不当竞争行为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维护在不正当竞争中受损的具体个体(与民法不同),而是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一些不当竞争行为也难以被主张意思自治的民法所规制,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替代。恰恰相反,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通过维护公平竞争,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中的主体才能更好地实现意思自治,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确认与保护。
现代经济法开端于竞争法,发源于国家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需要,因此可以说经济法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本性,这也就使得维护公平竞争无可置疑地成为了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生弊端,同时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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